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為賦予專任運動教練制度有明確法源依據,於2003年修正「國民體育法」第13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及第22-1條,始為法制化的第一步。各級學校在法源授權下,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聘任具教育人員的專任運動教練,不但積極落實體育教師與專任運動教練分途制精神,強化體育教學正常化與厚植基層運動訓練人力,也開啟優秀運動選手、運動教練進入校園的新生機,貢獻所長和生活獲得保障,是我國整體體育發展中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另外,體育署也在2002年至2007年間積極地展開建置專任運動教練制度的各方面法制作業,並於2008年建立更趨完備永續經營制度,使學校自2008年起至今,陸續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人力。然而,衡諸2008年起完備制度迄今即將屆滿10周年,各級學校、中央或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面對少子化問題、建立區域運動人才培育及培訓體系、專任運動教練個人生涯規劃因素調回故鄉服務等考量,為達到有效人力運用和組織目標,在前述因素考量,如何將專任運動教練在學校內之人力資源作充分運用,進而符合其所需及所求,成為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人力資源管理上最重要課題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