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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一問題,余意宜採折衷說,即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受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時,其中受敗訴判決之一造提起合法之上訴,是否得擴張上訴之聲明,應視他造是否提起附帶上訴而定;如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被駁回使附帶上訴失其效力(民訴四六一),或係就其受敗訴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者,均無擴張上訴聲明之可言。然當事人僅就其所受敗訴判決(非全部敗訴)之一部提起上訴,以他造提起合法之附帶上訴為條件,應認上訴人亦得 擴張上訴之聲明(以經第一審法院判決部分為限),以為牽制,並符武器平等之原則。採此折衷說,既與現行法律規定無違,復兼顧雙方當事人利益之平衡,孰曰不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