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的設立,除給予面臨疫苗不良反應傷害時求助的管道,更是釐清疑因疫苗導致受害案件與疫苗本身因果關聯之契機。自1961年德國建立全球第一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之後,陸續有其他國家以政府或私人機構為行政主體建立此補償機制,各國依循不同的疫苗政策而有分別的救濟核定辦法。在受害事件申請提出至最終核予給付的過程中,主要分為三個環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所涵蓋的疫苗種類及受理範圍、預防接種與疑似不良反應之間的因果關係及確立救濟與否後核予給付的救濟項目,各國均以此架構為本,再個別發展出屬於該國的判定準則。本篇文章回顧疾病管制署自2007年至2016年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出國考察報告,針對各國疫苗救濟範圍先行分類,並回顧其中論及疫苗與其疑似不良反應之因果關係判斷依據、給付準則及項目等議題,於比較我國現行制度後給予建議,望能將因果關係認定原則確立,且明確歸納給付項目所包含之救濟內容,待未來受害救濟制度逐步調整時,建立更完備之判斷基準,以求在個人權益及公共利益端取得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