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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第九四九條之請求權主體範圍,在法學上一直有爭論,本文認為釐清第九四九條請求權主體之範圍,不但應該衡量交易上動的安全與靜的安全,而且其解釋結果不得與第七七一條之主體範圍發生矛盾。本文不贊同以通說對第九四九條請求權主體的解釋,並以之推論第七七一條之時效取得主體之範圍,導致第七七一條時效取得主體與第七六八條至第七七條時效取得制度之主體範圍不一,而發生體系失序之現象。本文主張應該參酌立法例,權衡原占有人與盜贓物善意受讓人應受保護的優先順序,並考量第九四九條與第七七一條銜接的體系關係,認定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第九四九條第一項之「原占有人」一詞應包括有權占有人(包括所有權人、限定物權人及其他本於債權而占有之人)以及善意的無權占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