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範的自由權包含「內在自由」與「外在自由」;「宗教自由」也不例外。「內在的宗教自由」專指信仰不受限制,屬於絕對自由的範疇。而「外在的宗教自由」可以明確區分,係指宗教自由的「外在形象標識」與「外在信仰行為」。「外在形象標識」包括宗教儀式、建築物、象徵符號、穿戴服飾;反而「飲食習慣」是屬於踐行宗教自由的外在信仰行為。宗教自主之外在信仰行為,又可分「信仰宗教的內部行為」與「信仰宗教的外部行為」;前者包括推選宗教領導人、教義製作與教育訓練;後者包含組織召募成員、推展宗教教義與舉辦信仰活動。宗教自由的表現,特別是指「信仰宗教的外部行為」,因為與社會生活中其他人發生關係的效果,屬於「相對自由」的範疇,嚴格來說,就是「法律」最有必要介入的規定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