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號《一般性意見》說明,以及我國《憲法》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等規定可知,宗教權乃人民的基本權,立法者本有義務對其法制保障定有規範。但或因部分個案爭議事件的疑慮與誤解,且應以何種方式立法保護與規範也尚未定論,再加上法制上必須兼顧宗教組織自主、自律等原則,是否應制訂《宗教基本法》予以保障?如有必要,其內容又應如何規範等?目前仍存有不同的聲音與意見,立法定位尚未形成共識。為此,本協會南台灣人權論壇為促進人權保障,期待能經由各方的充分交流、意見溝通與理性對話,在平衡兼顧國家社會公益與個人核心思想及現有宗教團體的實踐機制下,重新架構與調整我國對宗教權的法制保障及其界限,特別在民國107年12月15日,與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在高雄國際會議中心共同舉辦本次座談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