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唐獎的法治獎得主是任教英國牛津大學多年之後退休,又受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禮聘的Joseph Raz教授。他服膺價值多元主義,被譽為當世實定法學派(legal positivism)祭酒,也被歸為完善自由主義(perfectionist liberalism)的要角。Raz教授專程來台受獎,以法治(rule of law)為主軸發表演說,題目是「法的自有品性」(The Law’s Own Virtue)。 這篇講詞,取題即顯慧識,也緊扣法治獎宗旨,鉤玄提要,言簡意賅。他闡揚法治是法律的首要品性,議論看似平凡,卻是前人未發的洞見;使用品性(virtue)一詞,倫理意涵濃烈。法實證主義的一代宗師不落畫地自限的窠臼,卓識與高度遠邁前賢。Raz教授理解法治原則的功能不在講究法律的內容,而在為政府修訂及適用法律的途徑設下限制,確保法的安定與可預測性,俾容個人各自追求福祉。法治係在提供通貫各種文化,於個人之間或與社會之間,彼此寬容並從事文化與經濟交往的關鍵架構。法的決策與規則皆應有見諸公示的理由,其適用則須忠實遵從正當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