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67號解釋文的重點係針對《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規定,因「常見且可預期」之不良反應而遭受藥害,不得申請藥害救濟,大法官認為此條法律沒有違反憲法要求的「法律明確性」原則,且藥害救濟屬社會政策立法,立法者可以斟酌財力、資源有效運用等情形,來決定給付對象、要件和不予救濟的範圍,因此作成「合憲」解釋。東吳大學邱玟惠教授提到,大法官用「醫師告知」與「藥物仿單記載」作為病人可合理預見藥物風險的方法,並以此為由作為劃定藥害救濟與不救濟的分界,並不恰當。此外,以1%的不良反應發生率作為救濟與否的切分點,應是基於風險分攤的角度,廠商和用藥者皆有受益,理應共同承擔風險,至於1%的切分點是否適當,未來可衡量政策和財源等面向,適時檢討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