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一九八八年生效之聯合國國際動產買賣條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以下稱CISG),亦稱為「維也納統一買賣法」,其融合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之規範,因此德國民法於二二年修正,即係為調整其民法與CISG規範間之落差,惟日本法是否應作相同之修正,則有疑問。本文首先探討CISG成立之意義與影響,就CISG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對於契約解除要件之規定為介紹,並說明該條文對於債務不履行體系之構成造成如何之改變。其次,論述傳統見解下對於日本民法有關債務不履行之概括規範與個別規範之解釋為何,並於文末就該等條文之組合與適用重新詮釋,進而推論日本法是否有依CISG之規定而為修正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