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修訂草案刪除原法第37條的「參照適用」規定,將公共企事業單位資訊公開交由主管行政部門負責,維持甚至強化其與條例主體部分的差異,呈現「脫條例化」趨勢,理由在於認為通過行政管理權而非司法權才是推進相關工作的現實可行方案。然而,10年實踐表明:由於責任分配不清、科層壓力不夠,行政保障面臨制度配套不足、考評追責乏力和監督救濟缺失的困境;法院則突破限制,探索多樣化的審查方式,對公共企事業單位的資訊公開活動積極開展監督。因此,可欲且可行的改革方向應是「入條例化」,使公共企事業單位資訊公開回歸政府資訊公開制度的一般原理和基本架構,明確其適用《條例》,並通過設置申訴前置程式引入覆議和訴訟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