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腐敗治理為導向,創立具有國家“第四權”性質的獨立監察機關、啟動政治體制的重大改革,是中國特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與制度創新。以《憲法》《監察法》為中心的腐敗治理體制改革,以中國特色國家政治體制、治理體系優勢為基礎,在確立國家腐敗治理權的獨立、權威地位的基礎上,對腐敗治理權的權屬、類型、範圍與運行制度作出規定。《監察法》以《憲法》為根據,將領導體制、組織體制與權力運行體制作為中國特色腐敗治理體制的建構重點,在領導體制與組織體制的建構上,確立了“三元制”的體制建構原則與制度體系,對腐敗治理體制內容的理論揭示,有助於深化對立法完善根據與腐敗治理權運行正當性的認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