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國法上,合同合法性審查機制的功能與目的在於確保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成為侵害“社會一般利益”或者“個體利益”的工具。為確保法官審查的全面以及便利,審查在多個層面展開(如條款、目的、形式等);審查的依據是被認定為公共秩序的規則,它們是經過篩選與類型化的各種具體利益在法律上的表達和固化;判定違法的標準是合同構成對上述利益的侵害;法官根據被侵害利益的類型對違法合同進行制裁(絕對無效或相對無效)。中國法在審查依據上既有“客觀標準”,也有實質的“利益標準”;在效力上,違法合同絕對無效,而不允許對侵害個體利益的違法合同適用相對無效。由此法官的裁量權和當事人的自治範圍被不當制約。合同合法性的審查最終繞不開司法審查,中國法應重視法官在此方面的權威,確立與其審查職權相符的審查標準以及採取不同制裁措施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