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降低證明標準的前提下,被告人的“認罪認罰”使得定罪問題不再具有嚴格的證明意義,因此對於認罪認罰案件可以採用自由證明的方法,以提高訴訟效率;“認罪”與“認罰”究竟是捆綁還是分離,是否“認罪即可從寬”,不僅關係到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還與被告人認罰後刑罰的執行問題息息相關;堅持認罪認罰從寬中的證據裁判原則,就是應當將審判的重點落在量刑的問題上,凸顯庭審中量刑的作用與功能,同時也能與證明方法相銜接;對於認罪認罰從寬的案件也應當繁簡分流,對其前瞻性構想是應當設置微罪、輕罪和重罪劃分的實體標準與程序標準,進一步優化訴訟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