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從帝制到共和過渡的北洋政府時期,內閣短命、政局反復動盪,為使政府運轉維持最低限度的連貫性與效率,必須建立文官保障制度、對政務官之外的政府官員給予身份保障,以維繫官僚體系的專業與穩定。以美國早期的經驗來看,如此方可避免政黨分贓及官僚集團的沉淪。文官保障制度其實是“寓保障於懲戒之中”,通過設立相對獨立的懲戒委員會負責文官的懲戒處分,並予以司法救濟,是歐美各國比較常見的做法。面對政治風潮與政府變換,平政院依然堅持了文官保障的底線,並在行政審判中兼顧實體問題與程序問題。通過對文官懲戒處分的審查,平政院保障了文官的法定權利與整個官僚體系的穩定。我們可以說,平政院裁判在落實文官保障制度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