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的明代“律例法律體系”說、“無令”說應當修正。明代建立的新法律體系是按照“以典為綱、以例為目”的框架構建的,應總稱或簡稱為“典例法律體系”。“律例法律體系”說忽視了《明會典》系“大經大法”和洪武年間頒行的《大明令》等十一種法律並非刑事法律這一基本史實,因而失之偏頗。明初在變革傳統律令法律體系時,把單行“令”的稱謂變換為“事例”,二者名異而實同;《大明令》不僅在明開國後百餘年間被奉為必須遵行的成法,即使正德、萬曆兩朝《明會典》融《大明令》入典後,其有效條款仍在行用;明人以詔令頒佈國家重大事項、把“制例”稱為“著為令”的傳統,直至明末未變,所謂“明代無令”說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