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明治國家制度建設的指導者,伊藤博文在憲政、行政、私法等領域的制度建設中發揮了巨大作用。私法學領域從繼受法研究角度出發,以“泰西主義”與本國國情的二元論所構成的解釋框架,並不適用於對伊藤博文民法立法觀的解讀。只有放置在制度建設的總體框架中才可以真正理解伊藤博文的民法立法觀。伊藤博文的民法立法觀實際上是建基於行政權優位於立法權的“行政國家”制度構想之上。以此為出發點,他對民法立法問題的思考,始終圍繞著行政命令與法律、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關係而展開。為了確保政府行使行政權之獨立性,伊藤博文認為,民法雖然需要在保障私權方面進行必要的規定,但是一旦有關私權的規定涉及行政權的行使問題,則不屬於民法的立法範疇。這也是伊藤博文在民法立法實踐中轉變態度,從支持舊民法到轉而反對舊民法的根本出發點和立足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