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草案在法律結構合理性、概念準確性、制度目的性、體系邏輯性及法律規範可操作性等方面確有很大提高,基本上體現了民法的時代精神和中國特色,但尚有進一步修改完善的餘地。建議刪除草案第6條第2款“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自覺維護交易安全”。建議保留《民法通則》第142條第2款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和第3款適用國際慣例的規定。建議恢復室內稿關於營利性法人決議無效及撤銷的規定,並相應增加關於捐助法人決議無效的規定。債權發生原因中,建議刪除單方允諾。建議將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為5年,增設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10年訴訟時效期間,並增設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特別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