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與仲裁都是人文史上自古以來,用以處理私權紛爭的制度。這兩種紛爭解決的機制,經近代的演進與法制化下,已分別被定性為非對審程序與對審程序,而各有其特殊的程序技術與模式。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已依上揭程序的屬性,分別完成了調解與仲裁等兩套立法〔詳見後英文略語〕。這些立法的出現說明兩種程序機制在處理國際經貿爭議的重要地位。 既然調解與仲裁有不同的程序屬性,在其程序運作上,不容互相混淆。由於這兩種程序各有獨特的功能與各自的缺陷。因此,在處理經貿爭議事件時,將兩種程序結合成單一程序機制,是否能獲得兩種程序的優勢,且排除各機制的缺失,成為探討的問題。本文第一段先探討兩種程序結合時,可能衍生的相關問題。第二段先探討結合的原始型態,然後介紹其已逐步出現的新型態。最後觀察這種結合程序的優劣與目前的一些規範類型。 由於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將完成國際商事調解達成和解具強制效的立法。在這項立法工作完成後,對調解與仲裁結合的因素與其型態等將有重要的影響,值得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