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權」(Plant variety rights)或植物育種家權利(Plant breeders' rights) 是一種授予育成新品種的育種家的智慧財產權,各國相關法律規範雖有差異,其要旨都在使擁有品種權者可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對取得品種權之種苗所做利用的行為。世界各國對於植物品種權的保護均採「屬地主義」,也就是必須在發生侵權行為的所在國申請植物品種權並獲得保護,才能據以向侵權者訴訟求償或訴請貿易限制。早期獲得植物品種權或專利保護的品種被侵權的情形十分嚴重,邊境管制及損害救濟的機制的發展也相對落後,植物品種權執行效能受到相當程度的限縮,農企業運用植物品種權等智慧財產的保護操作空間十分有限。近年來,由於植物品種權的行使擴及收穫物,與衍生品種的生產及其銷售,皆在歐盟及日本的法庭獲得確認,對開發中國家生產花卉等作物,銷往其品種權受保護的已開發國家的侵權行為產生了相當程度的嚇阻作用,加上各國在植物品種權保護邊境管制措施的強化,品種權的效能遠較過去強大。而花卉等非糧食作物的產銷也已全球化,其市場規模不斷放大,相關的發展也重新燃起了農企業對植物品種權等智財權的興趣。隨著農產品貿易日趨自由化,全球農業產業在種子、資材、設備、栽培與運銷整個產業鏈與價值鍊整合的趨勢也越來越明顯,如何善用品種權創造最大的利潤,已成為全球農企業必修的課題。下一個階段的問題是,農企業應如何選擇具有產業規模的適當品項,運用植物品種權及相關智慧財產保護,以在產業鏈與價值鏈佔據最有利的戰略位置,創造最大的獲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