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鹿特丹規則」為「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送契約公約」之命名。鹿特丹規則共有十八章,九十六條,相對於現行國際生效之三個立法公約「海牙規則」(實質條文十六條)、「海牙威士比規則」(實質條文十條)、「漢堡規則」(實質條文三十四條)。二八年七月三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於維也納批准通過;二八年十一月三日於紐約聯合國第二十三屆代表大會通過該公約,並就該立法公約定名為「鹿特丹規則」,於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在荷蘭鹿特丹舉行開放簽署儀式,將於其後第二十份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滿一年後之次月首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