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分析各個基本權客觀功能的概念,以此概念體系分析比較具有代表性的大法官解釋。基本權客觀功能的繼受始於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基本權的組織與程序保障功能以及基本權保護義務功能,在本號解釋中都得到表達。分析釋字第二四二號、三六二號暨五五二號之後,本文肯定大法官不但創造台灣式裁判憲法訴願程序,並引進了基本權(間接)第三人效力。基本權的制度性保障主要透過釋字第三八號、四五號與五六三號,以大學自治作為學術自由權制度性保障的論述而建立。由於大法官解釋言簡意賅的風格,在基本權客觀功能的問題上,實務與學界欠缺豐富對話的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