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首先從國家機密保護法性質出發,認為國家機密與資訊公開不可分述,而該法的定位則是整個資訊公開制度中的一環,因此應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本法部分,就第一章而言,應檢討監督的問題。第二章則必須釐清公務機密由誰認定;此法也針對駁回處分規定得提起行政救濟。第三章就國家機密維護問題,司法審查應採形式秘密說或實質秘密說為最具關鍵。此外,未能增訂「暫時禁制令」以及出入境的規定似有檢討必要。第四章關於國家機密解除規定,必須釐清公告的法律性質。第五章罰責,有循環論證之弊。第六章附則,則涉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作者最後認為應在陽光政府理念與國家安全之間取得平衡方為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