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理論和實踐上尚沒有責任清單編制規則的理論建構和頂層設計。實證研究表明,責任清單編制規則存在主體適格性、依據差異性、內容多元化、程序正當性等方面的問題。法治化解決這些問題,需要首先明確責任清單的概念和性質。經分析發現,職責和追責是責任清單的構成要素,行政自製是其規範屬性。在法治方案上,規範主義控權模式已不能完全適合責任清單,應當輔以功能主義的建構模式;編制主體的正當性應以“提前介入”式的備案審查方式加以補正;編制依據應當擴展至設定義務規則的規範性文件;編制內容的計應當援用正義內部構造的建構思路;編制程序上應實現編制過程公開和專家全程參與,而公眾參與不應設為一項強制性義務,將其限為事後監督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