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制度的設計往往涉及相衝突的法律價值間之調和,民事訴訟法就作為既判力正當性基礎的程序保障,以及擴張既判力所及主觀範圍的紛爭解決一次性理想間,其如何折衝,本文就擴張既判力主觀範圍同時賦予事前的程序保障制度,包括訴訟參加、訴訟告知以及代表訴訟等制度,檢討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正於該二法價值間的調和。就訴訟參與制度的擴大與充實,本文肯認其與代表訴訟相較為較佳的調和手段,然仍侷限於兩造對立的訴訟型態,無法因應現今利害衝突多角化的需求,其次就代表訴訟觀之,由於現代型訴訟有利害關係人衆多而個別利益微小的特色,使得代表人的當事人適格因明確授權的困難而欠缺,因而阻礙訴訟的提起,當為法律修正檢討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