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乙及丙共有A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因渠等無法達成共有物分割協議,而A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故甲以乙、丙為被告,向A地所在地之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試問:一、本件分割共有物之民事事件,經法院判決變賣共有物,並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予共有人。該民事判決確定後,乙、丙得否持該民事確定判決聲請法院拍賣A地?倘法院准予拍賣,甲、乙及丙可否為應買人?變賣共有物有無拍賣次數之限制?二、倘甲、乙及丙在訴訟中經法院成立和解,同意以原物分割,並作成和解筆錄。因渠等分得之土地部分,其上均有其他共有人之地上物,共有人可否持和解筆錄,聲請其他共有人拆除地上物,並交還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