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像曾經被允許做為動物物種命名時的憑據,例如在過去許多蝴蝶、蛾類都曾以精緻的手繪圖做為其模式而被發表。照片則是另一種形式,最有名的例子之一就是尼斯湖水怪(Nessiteras rhombopteryx)。牠由Scott和Rines 於1975年發表在科學刊物「Nature 」上,文章以2張照片做為引證紀錄。可想而知,如果後人要確認某個物種是否為尼斯湖水怪時,他們將無法仔細量測與觀察細微特徵,例如牙齒的排列與數量、頭骨的各項量測數值與四肢的特化狀況等,遑論使用新興的基因條碼(DNA barcoding)去確認其身分。若是以標本做為依據將不會有上述問題,因為它有以下優點:(一)相較於其他方式,標本保留了最多也最完整的細節,尤其是內部構造;(二)可以重複被檢視與驗證,這也正是科學必備的特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