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全球生物多樣性對於人類未來之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對於生物多樣性之研究及探討有其迫切性。我國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自民國78年制定頒布野生動物保育法,藉以保護野生動物之族群量,免受瀕臨絕種危機之威脅,並於相關條文中,授權學術研究使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例外規定,使其無須受刑罰之規範,促進學術研究與保育保護兩者並進,期望能達成永續經營自然生物資源之目標。惟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針對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學術研究,已擬定一套嚴謹之作業流程,其事前申請和事後報告繳交,皆須提繳予有關主管機關查核。究其原因,係為避免有學者假研究之名而行濫捕之實,故要求有關主管機關負監督之責,立意甚為良善。然而,生物學家從事學術研究時,於某些特定狀態下(如進行野外實地調查),卻可能遭遇到其他非預期之情事發生,若該發生對研究有相當程度之重要性及不可多得性,但卻因未事先於申請書上闡明,致使學者投鼠忌器,恐因觸法而造就學術研究者卻步。法令限制學術研究之發展,不僅可能造成研究成果之遺憾,亦違背授權學術研究之目的,實非法令規範之本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