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依存在地球這個龐大的生態系中生活,享受著支持、供給、調節與文化四大類的生態系服務,從中獲取生存所需的一切。然而,從人類出現在地表以來,人類的活動已經改變了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地表地貌(Vitousek et al. 1997)。近代更造成生物多樣性的快速流失,這不僅僅是環境生態的問題,更將威脅著人們的生存。近代科學家開始面對生物多樣性流失的問題。自1970年代起,生物多樣性補償(biodiversity offsets)與棲地補償(habitatcompensation)等相關研究更因應而生,希望可以彌補因經濟開發所造成的生物多樣性損失,滿足生物多樣性保育目標,同時又不致於完全阻擋經濟發展,在滿足保育與開發需求的雙重誘因下,近年生物多樣性補償的相關政策與研究蓬勃發展。生物多樣性補償制度的概念最早起源於1972年美國的淨水法(Clean Water Act)。淨水法管制水域與鄰近區域的活動,目標是讓地表水回到原始乾淨的狀態。之後1973年的瀕危物種法(Endangered Species Act)規範稀有與瀕危動物的棲地保育課題,歷經多次的補充與修訂,目前是世界各國制定相關補償制度的重要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