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自從1992年6月5日,世界各國在巴西里約熱內盧(Rio De Janeiro)的地球高峰會上簽署「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1993 年 12月29日生效)」,生物多樣性公約的三大目標:保育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自然資源、公平分享生物多樣性所帶來的惠益,便開始逐漸融入196個締約國的國家政策當中。2001年,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秘書處出版「全球生物多樣性展望第二版(Global Biodiversity Outlook 2, GBO2)」,強調生物多樣性保育策略的重要七大領域:減緩生物多樣性流失、維護生態系的完整性、消除威脅生物多樣性的因素、促進生物多樣性的永續利用、保護傳統知識、公平分享惠益及支援開發中國家。同時,秘書處訂立第一次十年目標,稱為「2010生物多樣性目標(2010 Biodiversity Targets;Secretariat of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2006)」,要求各締約國於2010年之前達成。時光飛逝,10年的時間過得非常的快,2010年馬上就到了。2010年,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秘書處於日本名古屋愛知縣召開第十屆締約國大會(10th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P 10),檢視各締約國執行「2010生物多樣性目標」的成效。事情不盡如人意,出版了檢視成果的報告書「全球生物多樣性展望第三版(Global Biodiversity Outlook 3, GBO3)」,報告指出大多數締約國的國家報告中並未達成2010生物多樣性目標,少數國家直接明確表示未達成「2010生物多樣性目標」,這次的締約國大會便積極地討論「2010生物多樣性目標」失敗和窒礙難行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