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理倘能提供內部吹哨及處理改正的健全機制,將可避免風險升高,「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吹哨人扮演類似公民檢察官的角色,當政府「公管制」失靈,則由公民站起來「由下而上」彌補漏洞,承擔「私管制」的責任。依勞基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吹哨人如係依法被傳喚作證,因其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有作證之義務,就其據實陳述之證詞即使違反保密義務或損害企業商譽,仍屬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參見刑法第21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