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保障人權的重要防線,所有其他形式的人權幾乎都要仰賴司法制度給予保障,所以「司法人權」(judicial human rights)也是人民向司法機關請求保障其他人權的人權,它是比其他人權更基本、更重要的「基礎人權」。司法人權包含的範圍很廣,除了人民可以向司法機關或法院「陳訴」(access to the courts; access to justice)的權利之外,也包含人民在向司法機關尋求正義的過程沒有遲延或不妥當,以及最後所獲得的正義的確實及有效。我們所調查的司法人權的項目,主要是針對包含在這些範圍之內的問題,只要是圍繞在司法活動附近的問題,從人民利用司法機關解決紛爭的可能性到有效性,從整個司法程序的功能到結果的可信度,都被我們納入司法人權的監測指標。我們對於一般民眾的觀感進行調查,也對於上述作為評斷指標對象的各種問題,請專家進行專業評估,這些評估項目在我國法律上都已經設有明文規定,所以這些指標評估值所顯示的,乃是關於司法人權受保障的程度及相關規定的執行成效,參與評估的專家的意見總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