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的保障有許多面向,圍繞在司法活動附近的問題,我們都稱之為「司法人權」(judicial human rights)。嚴格來說,人民利用司法機關解決紛爭的可能性和有效性,都是司法人權所包含的範圍,所以整個司法程序的功能和信度,都可以納入司法人權的監測指標。值得注意的是,在以落實司法人權為目的的司法程序中,原來已經非常脆弱的人權,也有可能因為相關程序的設計、進行不當,而受到進一步的威脅。司法程度對於人權的威脅,以相關人員行使公權力並使用強制手段的刑事程序,情形最嚴重。無論是在警察調查、檢察官偵查、法官審判、監獄執行等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或受刑人都可能受到不該有的待遇,而立於相對方的被害人也專注地靜看司法能不能還其公道。這幾個問題如果出現負面的評斷,顯然都會直接侵蝕司法人權的核心價值,我們也因此選用它們的數據,作為司法人權的重要指標。這些指標的問題,在法律上已經設有明文規定,所以這些指標一方面反映相關規定的執行成效,另一方面則顯示司法人權受保障的程度。對一個法治國家來說,它們更是人權整體保障程度的縮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