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受刑人組的調查,係透過先行郵寄各50份問卷給台灣地區廿三所監所後,請求所方協助轉發問卷給監所受刑人填寫之方式「來進行。今年共計發出問卷1150份,有效回收1097份,回收率95表十七為偵察階段(包括警察人員及檢察官偵察),各監所受刑人的調查結果。就各監獄受刑人的評估比較,前三名評分較高者為高雄女子監獄、台中女子監獄及高雄監獄受刑人對於偵察階段的評估,分別為3.05分、3.0分及2.96分,其中前二者為及格分數。偵察階段司法人權評分最後三名,分別為嘉義監獄、宜蘭監獄及屏東監獄受刑人的評估。在偵察階段各項問題的司法人權評估,得分最高者為第四題:「檢察署書記官製作偵訊筆錄時,均能按照被告所述內容詳細記載,不會發生記載不全或扭曲被告原意等情形。」得分為2.84分;第二高分者為第七題:「在檢察官偵訊時,嫌犯(被告)能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