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權協會」的年度指標調查報告,主要目的為避免單純文字易流於情緒化詞彙及語意含糊之影響,乃冀由指標並採數值量表式,來彰顯各項人權狀況的消長變化。另,為顧及一般大眾之閱讀,本研究報告在關於「環境人權」內涵的詮釋上並不多做深入探討與著墨,僅針對其發展與名義於前言及本節中作淺略之陳述與詮釋。而屬於「環境人權」內涵的「定性或質性研究(Qualitystudy),在國、內外仍是相當缺乏,有興趣深入了解的讀者可參考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所舉辦「人權立國系列:環境權研討會」論文集(2003)之研究內酒。「人權」的進展,係從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1948)開始,歷經約半世紀的發展,人權的涵義,也從個人的基本人權,逐時進展到群體的、民族的權利;也從基本的生存權、財產權、集會結社自由權、工作權等,逐時進展到文化、社會正義、環境以及弱勢族群的權利,人權不僅被具體的主張,也深入許多層面中,而世界人權宣言:「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的安全之權利(第3條)及「經濟安全、社會福利、和文化自由的權利(第22-27條),中則早已奠定「環境權」的基本思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