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生活及活動的空間及資源,保護環境也就成為全人類共同的目標。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第一屆人類環境會議,通過「人類環境宣言(人類具有在足以生存、保持尊嚴及福社的環境中,享受自由、平安及充足之生活水準的基本權利;並負有為現在及將來之世代,保護環境之嚴肅責任),就「人類環境宣言」意涵其中已包含了「環境權」(Environmental Right)的觀念,但是較具體的「環境權」概念則是在晚近才予以確定的,其內容如下:環境權不僅屬於個人,同時也屬於全體國民,所以當個人的生命、財產等受到環境污染的損害時,當然有依法請求補償救濟的權利。環境的享有者,不僅是現在生存的人民,同時也包括未來的人民。環境權的維護是事先預防重於事後補救。環境權是一種必需靠公權力大量介入才能維護與得以保障的權力。環境權是超越國境限制,屬於全體人類的共同權利。環境權在享有時,同時必需相對地承擔保護環境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