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權」是關於教育的人權,這種教育的人權,包括個體接受教育的權利,以及決定教育發展的權利,前者即為「受教權」,後者即為「民主政治體制下的教育決定」。就受教權觀之,凡國民應享有公平的入學機會;在受教過程中受到公平均等的重視與對待;而從教育的結果論觀之,則個人的潛能與才華應受到教育充分的引導與開展。也就是說,教育權必須兼顧入學平等、過程平等、以及結果平等三大面向。但需注意的是,這裡所說的平等是指「適才適所」、「充分開展」的意思,而非僵化的齊頭式平等。齊頭式平等並非真的平等,卻經常混淆了人權的真義,並非讓所有學生都就讀同一個學校或是同一個學系就是教育公平,而即使讓所有的人都進入單一化與雷同的教育環境,也不能保證「結果平等」的達成。這種齊頭式平等與真平等概念的拉鋸與混淆,往往困擾著人民以及產官學的判斷。教育作為一種實踐社會正義與促進社會階層流動的重要管道與機制,其機制本身的完整性、公正性與有效性,自需嚴謹的檢驗與維持;中華人權協會與政治大學台灣研究中心在此重要的工作上,已經投入了多年的努力與關懷,其調查結果往往成為廣受社會重視的重要人權表現指標,努力與成果皆令人感佩。藉由文化教育人權調查報告,我們可以瞭解人民對於當今文教施政與表現,其公平正義性符合民眾期待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