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我國雖然陸續通過了與性別平權有關的法案包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97年)、家庭暴力防治法(1998年)、「性騷擾防治法(2005年)「兩性工作平等法(2001年)與「性別平等教育法(2004年)等,但是卻未落實在日常生活的情境中,導致來自不同領域的參與婦女人權指標評估者,都感受到無論是私領域的婚姻生活與家庭關係或是公領域的工作權益與政治參與權,婦女人權普遍不受到重視的事實,所以2005年台灣婦女人權指標評估結果,婦女人權分數又從去年的及格邊緣(60.80分)滑落到55.60分。就過去十四年來“中國人權協會進行的婦女人權指標評估結果顯示,台灣婦女人權一直是不及格的;換言之,台灣婦女權益與婦女地位一直未受到最基本的保障,這對以經濟成長聞名的國家而言,可說是莫大的諷刺。對大多數的歐美民主工業國家而言,60分可以說是國家對國民提供最基本的人權保障而已;然而,在過去十四年來(除了去年最花一現之外)台灣婦女人權的分數卻是一直處於不及格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