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主流化」可以說是二十一世紀全球性的社會運動。所謂「性別主流化」是指透過性別平等的理念,檢視政府各項公共政策、制度、服務方案及社會資源分配是否建立在性別平等的觀點。「性別主流化」一詞源自於1995年北京舉行的|婦女高峰會所提出的「北京行動宣言」,目前無論是歐美國家如:瑞典、丹麥與加拿大或是亞洲國家如:韓國與日本,都陸續成立「性別平等部」或「性別平等委員會」,積極關懷女性在公私領域的生活經驗,為邁向無性別歧視的生活環境與社會關係而努力,反觀我國卻無專屬中央單位負責規劃全國性的性別平權業務,導致台灣婦女人權一直未受到應有的基本保障。近幾年我國雖然陸續通過了與性別平權有關的法案包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97年)、「家庭暴力防治法」(1998年)、「性騷擾防治法」(2005年)、「兩性工作平等法(2001年)與「性別平等教育法(2004年)等,但是卻未落實在日常生活的情境中,導致來自不同領域的參與婦女人權指標評估者,都感受到無「論是私領域的婚姻生活與家庭關係或是公領域的工作權益與政治參與權,婦女人權普遍不受到重視的事實,所以2005年台灣婦女人權指標評估結果,婦女人權分數又從去年的及格邊緣(60.80分)滑落到55.60分。就過去十四年來「中國人權協會』進行的婦女人權指標評估結果顯示,台灣婦女人權一直是不及格的;換言之,台灣婦女權益與婦女地位一直未受到最基本的保障,這對以經濟成長聞名的國家而言,可說是莫大的諷刺。2005年台灣婦女人權指標評估結果,凸顯出台灣婦女人權發展經驗中幾個頗耐人深思的現象:(一)加強婦女社會參與,但不鼓勵婦女增權;(二)鼓勵婦女終身學習,卻不鼓勵婦女擺脫傳統角色;(三)重視婦女生育權,卻邊緣化老年婦女的健康權;(四)鼓勵婦女選舉,卻不鼓勵婦女參政;(五)暴力!暴力!仍是婦女揮之不去的夢魘;(六)支持婦女選擇婚姻,但不提供經濟保障;(七)在愛的勞務旗幟下,家庭照顧成為女性進入職場的絆腳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