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歷史觀點,婦女人權(簡稱女權)從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以來,大致可以分為法制權利萌芽期(1945~1962年)、消除歧視建立期(1963~1975年)、平等權利行動期(1976~1985年)、女權即人權發展期(1986~迄今)。本節僅以國際觀點闡述女權的歷史,作為我國女權發展的參的指標。首先是法制權利的萌芽期(1945~1962年)。聯合國在1945~1962年期間,主要是致力於婦女法制權利(legal rights)的提升。這段期間,聯合國成立了婦女地位委員會(1946年)用以提升婦女在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領域中的基本權利,著手調查各國婦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檢視各國婦女的政治參與權、受教權及國籍權等。為了積極督促各國對婦女基本權利的保障,聯合國以「國際公約」的制訂來要求公約的締約國恪盡公約所訂的各項義務。這一段期間,以弱勢婦女為主要的關注對象,最主要的法制人權指標包括禁止販賣人口、同工同酬、母性保護、政治參與、婦女國籍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