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人權意識的高漲,對於身心障礙者的人權保障亦更加重視。聯合國於2006年以人權觀點發表第一份「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國內專家學者及障礙團體對其有不少的討論及關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由聯合國起草到各會員國簽署與通過,共歷經了六年的時間。就研究人權的學者來說,這份公約代表聯合國接受並主張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障礙者)作為世界公民的一份子,他們的人權保障特殊性與女性、少數民族等相同,都需要聯合國會員國家採取必要的措施給予協助。這份公約並未替障礙者創造出新的權利,而是意識到障礙者在健常人為多數的世界中是如何的相形弱勢,因此需要更多的保障以確保他們的基本權利得到適當的滿足(Mergret,2008,引自王國羽,2009)。此公約亦較以往的聯合國身心障礙者行動方案或準則更具有約束力。此公約採用國際人權宣言的監督機制;在此機制下,會員國的角色由以往消極地定期報告障礙者處境轉向積極地權利保障。同時,會員國也需要依公約的內容調整國內的相關法令、政策與制度(王國羽,2009;周月清,2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