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規定,國家對身心障礙者的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的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為落實憲法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的要求,2007年公佈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前身為「殘障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對身心障礙者的醫療復健、教育、就業、福利等,做出了周延的規劃,企圖全面保障身心障礙者的人權與權益。事實上,我國政府長期以來,依「身權法」之規範,對於身心障礙者的人權保障,投入非常多的資源與心力,在不同層面上,逐步落實身心障礙者的人權保障。其次,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身權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而在67人以上的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則不得低1%,且不得少於1人4。第三,在生活維護與救助上,對身心障礙者照顧與福利的財政需求成長速度極快,為落實照顧弱勢族群之政策,我國自2004年1月1日起調高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給付標準每人每月增加1,000元,調整後每人每月核予3,000元至7,000元不等之補助,協助障礙者改善經濟生活現況並促其自立更生。第四,內政部訂頒「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獎助及查核辦法」輔導與鼓勵民間投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以提供更充分的照護機構與資源,協助無法獨立生活之身心障礙者。第五,精神衛生法於第3章涉及病人之權利部分,明定精神病人應有之權利與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