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第7項規定,國家對身心障礙者的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的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為落實憲法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的要求,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07)中對身心障礙者的醫療復健、教育、就業、福利等,做全面的保障。就國際政治的角度而言,聯合國基於感受道:「容許人權侵害行為的存在是造成戰亂的主要原因」,除於憲章中明文規定人權的保障外,更於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並於1966年分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基於以上三份重要人權文件(即所謂的「國際人權法典」),使得人權從個別國家的意識型態,發展為國際間的共同約法。為了與國際人權事務接軌,宣示我國對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認同,我國於2009年3月31日於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並於同年4月22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5月14日,由總統批准。揭示我國人權保障的相關事務,進入了另一個歷史階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