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第7項規定,國家對身心障礙者的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的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為落實憲法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的要求,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07)中對身心障礙者的醫療復健、教育、就業、福利等,做全面的保障。在無障礙環境建構上,內政部持續督促地方政府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分類、分期、分區執行計畫及改善期限;透過每年度督導,以積極鼓勵、輔導改善及增進執行建築物清查列管等事項,並嚴格要求推動過程所需人力、預算須全力配合。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50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2%;而在100人以上的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則不得低1%。該法自1997年頒佈以來,各義務機關(構)進用人數於2003年及2004年分別為45,860人及47,048人,足額進用家數佔義務機關數分別為86.1%及8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