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調查採菁英評估人問卷調查法,以對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人權現況有深入觀察與瞭解者為對象,進行立意抽樣。總共郵寄出384份問卷,回收135份有效問卷,回收率為39%。郵寄對象大分為六類:分別是「學者專家」、「家長或當事人「公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管理者「身心障礙團體代表、「社政主管」及「民意代表」。其中以社政主管、機構管理者與學者專家的回收率較低,在三成以下;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及民意代表的回收率在四成上下;家長或當事人的回收率達五成八,是回收率最高的一組(見表一)。為方便與九十年度的身心障礙者人權指標得分相互比較,本研究以去年的問卷回收各身份別結構為基礎進行加權,表二之後呈現的九十一年度結果均為加權之後的得分。統計結果顯示,九十一年度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各項人權的總平均分數為2.60分,然較去年的2.32分提高。在各項指標達到3分的比率方面,去年「生存權、「醫療權」、「教育權、「工作權」、「司法權」及「社會參與權」等六大指標得分在3分以上之比率均未達50%,明顯偏低;但今年則僅有工作權與生存權未達3分,其餘皆人權指標達到3分的比率均在一半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