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child welfare)為社會福利的主要領域之一,也就是以「兒童」為主要服務對象所實施的社會福利服務,由於兒童仍以成長於家庭中為最適切之成長環境,故兒童福利的服務對象亦常常擴及到家庭,以家庭為基礎(home-based)或以家庭為核心(home-focused)之兒童福利實務工作常為各國兒童福利工作努力之方向。兒童福利的實施領域包含甚廣,但是對兒童這個服務群體的界定,則各國看法有異。「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所稱之「兒童」,係指所有未滿18歲以下之人。我國於1973年訂定「兒童福利法」時即將「兒童」的年齡界定為未滿12歲,至於12歲至未滿18歲者,在我國即界定為「少年」。基本上,我國一向以12歲為分界點,未滿12歲者稱為「兒童」,12至未滿18歲者稱為「少年」,雖然相關法規意欲整合未成年之服務對象與服務內涵,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但有關「兒童」之法律上定義仍以未滿12歲為主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