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所有的福利法規中,「兒童福利法」是最早有法源基礎。1973年,台灣地區立法通過「兒童福利法」,不僅使我國兒童福利工作順應世界潮流,與國際接軌,使得我國兒童福利工作正式邁向一個新紀元,各級行政主管機關亦因此訂定相關法規,使兒童福利之推動更具適法性,台灣兒童福利開始獲得制度化的推展。民國82年,「兒童福利法」修正通過,擴大原有法規內容至6章54條條文,該法確立以「兒童最佳利益」為處理兒童事務之最高原則,同時建置出生通報制度、身心障礙兒童指紋檔案、設置兒童福利專責單位;對於有關保護受虐及受疏忽兒童的條文,如通報、安置保護、監護權轉移及主管機關權責等多所規範,開啟台灣地區制度化回應兒童保護工作的開端。該法並規定利用或對兒童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等。從該法之措施內涵及相關制度設計來看,民國82年的兒童福利法修正案較前更為積極、主動,特別是加重政府對於兒童保護公權力的介入,使兒童保護工作更具法源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