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稱科學偵查者,係為發見真實,運用科學的專業知識、技術、經驗,實施證據蒐集、分析、鑑定之活動。而運用科學偵查方式取得之證據,即謂科學證據。惟科學偵查並不以偵查程序為限,審判程序中法院為發見真實,亦同樣有其適用。科學偵查之採證,通常可分兩階段,其一為現場跡證之定性判斷階段,即現場遺留之痕跡物件,其科學上之定性(identification)問題,如血跡是人血或動物血?是槍傷或刀傷之跡,是一人或數人所致?其二為該跡證之同一性判斷階段,即該跡證是何人所留?為跡證之個別化或特定化(individualization)問題,亦即該跡證與特定人有無同一性之鑑識問題。前者常涉及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該當性判斷,如業務過失、醫療疏失、傳染病、殺傷力、放射線、公害污染、麻醉藥品、煙毒、致生水土流失、致生公共危險、致生往來之危險、釀成災害、相當因果關係等判定等是;後者常作為犯罪嫌疑人與犯罪跡證之關聯性判斷,如測謊、DNA、血跡、體液、指紋、筆跡、聲紋、毛髮、子彈紋、槍械、彈道、纖維、臭氣、催眠、毒物等化學鑑定、精神、環境污染、電磁紀錄等,以科學方式進行人別同一性之鑑定者是,尤其是後者,涉及偵查最終結果之犯罪嫌疑人確認,常成為認定有罪之直接或關鍵間接證據者,在偵查運用上特別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