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院所與醫院家醫科、婦產科門診,偶會遇到未滿16歲的青少女懷孕前來就診,應該如何處理的問題。幾年前,筆者就曾於家醫科門診遇到國一女生因腹痛就診,經病人同意後驗孕呈現陽性反應,但醫師究竟應該如何處置?是否有法定通報義務的爭議?為何是以「滿16歲」做為通報義務的時間點,而非其他的年齡?這個議題,主要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解釋與適用。邱女、王女為15歲心智成熟具有決定能力的未成年少女,懷孕18週。邱女由友人陪同求診,欲進行墮胎手術,父母不知;王女因受強暴懷孕身心受創,欲進行墮胎手術,父母反對。醫師應該如何處理?應該具備何種專業素養以及性別意識?其實,這個簡短的案例,從醫學生或PGY學員的性別、倫理與法律的教學面向,至少有五個爭點可以討論,基於篇幅,本文僅討論第一點及第五點。一、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二、婦女是否有墮胎的生育自主權。三、墮胎的生育自主權是否有範圍與限制──時間或理由。四、未成年人的生育自主權,及其與法定代理人的關係。五、醫師對於未成年人懷孕的通報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