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量能課稅原則要求個人的稅捐負擔,應按照稅捐義務人可以給付稅捐的能力,加以衡量。量能課稅原則乃是基於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要求,其量能指標包括所得、財產及消費。其中所得乃是把握其客觀淨額所得,並減除個人及家庭基本生活費後之可支配所得,作為課稅所得。而財產乃是把握納稅人之可能的應有收益作為課稅對象,如無應有收益,則不應課稅,以免過度侵害人民財產權。量能課稅原則不僅是稅法建制的基本原則之一,也可作為稅法客觀目的解釋之主要參考原則,以實現稅法上徵納雙方之利益均衡。又基於稅捐稽徵行政效能考量之規定,也應儘量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否則,如果因為稽徵便利而以過度犧牲量能課稅作為代價,恐有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而違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