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罪之判斷,係綜合過失犯與不作為犯二者,故在論證結構上必須合併刑法相關過失作為犯之構成要件與刑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據此,行為人必須具有防止結果發生之保證人地位,其能防止而不防止之不作為,必須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其中,不作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係定位在假設法律所期待之作為存在,則結果不發生之條件結構上。理論上較具爭議的,乃是行為人履行法律上所要求的作為義務,只能確定降低結果發生之可能性,卻無法確定結果不發生時,是否應援用「罪疑唯輕」原則對行為人做出 無罪的判決,即為系爭裁判應處理之問題。 |